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提高发展大学生党员质量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加强在高知识群体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双高”教师、教学一线的中青年教师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要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主要条件;认真做好在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工作,采取结对联系等方式,加强组织关怀,注重情感沟通,确保少数民族党员数量稳步增长。
第二章 提出入党申请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引导、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吸引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特别要加强对新生和新入校党外青年教师的入党启蒙教育和引导工作,对那些基本素质好,工作、学习及现实表现突出,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师生,要主动与他们谈话、个别引导,帮助他们逐步提高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入党愿望,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党的队伍中来,使每名党员都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新入校的师生员工,如在原单位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来校后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说明,并请原单位党组织将入党申请材料转至6165cc金沙总站,其申请入党时间以实际申请时间为准。若未能转接相关材料或申请书过于简单者,应重新向所在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其申请入党时间从重新提出书面申请之日算起。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书一般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二是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现实表现;三是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四是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情况、受过的奖励和处分情况。写入党申请书应注意以下问题:
1.写入党申请书之前,要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任务,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提高对党的认识,增强对党的感情,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
2.要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
3.要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说明自己的政治历史问题,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的问题,不得有任何的隐瞒和伪造。
4.入党申请书须由本人书写。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写的,可以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说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经本人签名盖章后交给党组织。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个月内委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思想动态、工作、学习情况、主要经历和家庭情况等,并做好谈话记录。经党支部审查合格的,确定为入党申请人,将其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天津市党内统计信息系统。
入党申请书一般由党支部保存,入党后存入个人档案。若入党申请人学习、工作单位变动,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给现单位党组织。
第八条 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入党申请人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每季度至少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2.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共青团员中发展。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经过团组织推优和党员推荐的方式进行。团组织推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团支部组织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五分之四。
(2)对递交入党申请书、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团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
3.确定28周岁以上入党申请人为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方式。党支部可以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开展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4.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建议人选名单要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5.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备案,直属党支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6.对入校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通过不少于3个月的培养考察后,由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
1.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应包括: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人登记表》,“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学习、工作、获奖情况及各种思想汇报等材料。
2.党支部要向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给他们安排适当的工作。
3.二级学院党组织每年要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基础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天(或不少于16个学时),实现对入党积极分子全覆盖,通过集中学习、党课教育等方式,开展党章党规、党的基本理论以及形势政策教育,组织学员围绕“为什么入党、入了党做什么”进行交流研讨,谈体会、讲认识,对存在思想误区的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教育,培训要做好考核和记录。同时,要采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三会一课”、参加主题党日、参与学生事务管理等方式,以党员标准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党性修养。
4.定期做好培养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党支部至少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入党动机、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思想觉悟、群众观念、学习工作表现等,特别要考察其在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形成半年度考察意见并填入《发展党员考察表》。
学校和院系领导班子党员成员至少联系一个学生党支部,并担任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落实培养联系任务,为培养联系工作作出示范。二级学院要建立以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为主,党员专任教师为辅的培养联系人队伍,每人同时培养联系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超过5人,每月至少联系沟通1次,了解思想动态,加强政治引导。对培养联系深入细致、效果好的,优先作为党组织评优评先推荐人选;对存在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及时更换调整。
5.党支部要积极探索理论培训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社会工作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方式,注重在实践中培养教育,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及时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培养措施。对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淘汰,建立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动态管理机制,切实保证发展党员质量。对因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不含休学)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随人事档案转给其接收单位党组织,以便接收单位继续培养教育。同时做好高中阶段、大学本科阶段、研究生阶段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认真核实转入的入党材料,确保发展党员工作顺畅衔接。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1.党支部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综合表现汇报。
2.党支部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一般采取群众座谈会、党员大会等方式进行,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时应保证一定的群众数量,一般为十人左右,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展教职工党员,应听取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及同事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党员,应听取研究生导师、任课教师及其所在专业同学的意见;发展本科学生党员,应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及其所在班级同学的意见。要实事求是地记录每个人的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发言的原意。
3.党支部在确定拟发展对象后,必须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各支部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确定公示的时间、地点。支部委员会综合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讨论同意发展对象人选名单,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一般指发展对象的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成年的亲兄弟姐妹。与发展对象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对于同本人没有或很少联系、影响不大的非直系亲属,可不列入政治审查的范围。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应参加校党校开展的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毕业前三个月或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基本信息、简历、政审情况、培养考察情况、本人现实表现等有关情况形成预审报告,连同其他预审材料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基层党委预审通过后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二级预审。没有经过预审或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履行发展手续。预审合格后,基层党委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在召开支部大会前,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对拟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修改意见:根据共产党员网补充)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谈话。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委批准预备党员后,党组织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2.支部负责人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同志进行谈话,明确其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其编入基层党组织的情况和交纳党费的规定;介绍党的生活制度,党支部近期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指出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同志,应向其说明未被批准的原因,做好思想工作;
3.将党委审批意见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4.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继续做好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之后,党支部要及时组织新党员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由基层党委集中举行宣誓仪式的也要及时进行,不能把时间拖得太久,没有进行入党宣誓的,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党校每年要开展新发展党员“筑基”培训,将参加培训情况作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依据。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没有参加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批准转正。
预备党员因私出国(境)前,应报请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出国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中组部规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确定定居国外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转正的具体程序:
1.本人应在预备期满前一至两周,积极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综合表现,由党小组或入党介绍人提出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做好记录,组织预备党员接收民主测评。
4.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基本情况及转正相关材料,形成综合考察意见,报上级党委和校党委组织部预审。
5.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6.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7.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将其转正前培养档案归入人事档案进行移交。
对新入职、升学等原因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要严格审查入党材料,认真甄别,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身份不予认定。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按期转正条件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被批准转为正式党员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的原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上述材料复印件及其他发展材料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集中保存。
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离校前,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检查其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将全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存入其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推动大学生党员发挥作用。加强大学生入党后的培养教育,引导他们牢记党员身份,在取得优异成绩、圆满完成学业、保持学习生活热情上做表率。通过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组织大学生党员参与班级、社团、宿舍等管理服务,参加社会调研、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等,在实践锻炼中长才干、做贡献。组织大学生党员积极参与网络舆论引导,动员大学生党员担当意见领袖,大胆与不良言论作斗争。毕业生党员离校前要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强化党员意识和组织观念教育,督促毕业生党员步入社会后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五条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在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上狠下功夫、务求实效,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具体工作指导,每半年要至少专题研究1次发展大学生党员工作,年底将全年发展党员情况书面报党委组织部。
重视从高知识群体、大学生、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六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教育培养不深入、发展程序不规范、档案管理有问题的,要严肃指出、及时纠正,确保发展党员质量。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十七条要把谈心谈话作为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中一项经常性工作和必须坚持的基本制度。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培养过程中、讨论决定发展前、基层党委审批前,都要按照规定派人谈话,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入党动机,指出缺点不足和努力方向,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谈话必须严肃认真,不能以集体谈话代替个别谈话,对谈话对象思想认识不到位、发挥作用不明显的,要严肃批评,通过谈心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谈心谈话情况和意见,要向支委会、党委会汇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津城建院党〔2010〕3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以前所下发的有关发展党员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