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均应遵守本办法,其他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查、各单位、部门全面负责、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和“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领域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单位、部门应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各单位、部门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扑救初起火灾的义务,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分管消防安全校领导任主任,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学生工作、经营性资产管理、教学管理、国际交流、基建、后勤、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图书管理、继续教育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并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拟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购置、检查、维修、更新、检测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完好有效,并做好检查记录。组织设置、完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三)监督检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学校各单位、部门动用明火作业,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每学期对志愿消防队伍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五)组织、协调扑救初起火灾,抢险救援,保护火灾现场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提出学校对火灾事故处理的初步意见;
(六)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七)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八)及时向学校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和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九)及时向消防机构反馈工作情况及信息,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落实教育管理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下达的隐患整改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拟定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职责,两个以上单位、部门共用同一建筑物,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好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及归档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对所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尽保管职责,需要更新、更换的消防器材及时向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证所辖区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设置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尽保管义务,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严格管理使用、储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各类实验室要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七)新建、扩建、改建及装修工程,严格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八)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要在本单位、部门负责同志中明确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一名,设义务消防员若干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义务消防员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人员名单要报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备案。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义务消防员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领导下,履行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监督、巡查、督促整改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单位、部门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随时巡查,做好记录,督促落实,健全完善本单位、部门消防档案;
(三)组织实施防火安全自查或抽查,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四)制定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和生产、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上墙,制定落实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挂牌明示;
(五)检查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确保完好有效;
(六)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七)实施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演练;
(八)组织、完成本单位、部门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技能培训计划,做到“四懂四会”;
(九)及时向上级报告消防安全和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相关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重点单位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将下列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学生宿舍、教师和职工的集体宿舍、食堂、计算机房、实验室、办公楼、报告厅、超市、招待所、体育馆;
(二)驻校通信、银行单位驻地、场所;
(三)教学楼、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展览馆(厅)、档案管理机构;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变电室、监控室、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重点部位的所属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该重点部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内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内动火的,应按规定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办理动火审批证明,明确动火项目、时间、部位、安全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动火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安全责任人,经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审核批准后方能动火。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学校内电气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二)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三)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坚持人走拉闸断电,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学生、职工公寓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学生、职工宿舍内的用电范围、负荷等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天津城建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规范操作,并演练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提前组织演练,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经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上级部门或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天津城建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建设;
(二)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划设或设置相应标线、标识;
(四)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并督导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工程交付使用后,应明确管理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确定消防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校内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有关场所的学校管理单位、部门负责做好其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并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外来务工等校内流动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用人或负责监管的单位、部门负责。
第五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第十九条各单位、部门应当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学校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包括岗前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部门防火自查落实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五)火灾隐患、隐患整改、防范措施等落实情况;
(六)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检查情况,按照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各单位、部门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学生活动中心、教室、超市、食堂、宾馆、学生宿舍、实验室、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检查按照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检查按照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需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立即报告。发现火灾要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要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需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有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落实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要对服务区域的防火巡查,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及记录,安排人员加入学校志愿消防队伍和及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各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予以明确;同时,加强日常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发现火灾隐患,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部门对教育管理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和学校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教育管理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存在隐患单位、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妥善处置的基础上,及时向联系、分管本单位、部门的校领导和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开展整改。
第二十六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属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经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后,报送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消防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类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系统、排烟设备、消防安全疏散标识等固定的消防设备及照明设备,统称为消防设施;灭火器、灭火毯等移动的消防器材和工具为消防器材。
第二十九条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对消防设施、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时间等有关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断电、断水。需要维修时,需上报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并报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审验;
(三)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建筑消防设施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五)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各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建筑物相应使用单位、部门负责管理。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通风的位置,注意防潮;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登记造册;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丢失、失灵、失效、破损的要及时报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补充、更换和维修。
第三十一条灭火器应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定期维修。维修时,各使用单位、部门将本单位、部门的灭火器统一集中后,由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负责维修;维修好的灭火器由使用单位、部门,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维修公司三方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学校聘请专业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要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维护、保养、检验和巡检,以及相关记录、存档工作做出明确规范、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建立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制度,将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部门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防火、灭火知识、技能教育;结合岗位特点,组织好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保证消防安全教育全覆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学习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本单位、部门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起火后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在此基础上,各有关单位、部门还应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学生消防安全教育:
(一)定期组织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
(二)把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知识宣教活动;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充分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学生消防社团和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作用并明确他们的工作责任。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本单位、部门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部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单位、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义务消防员和消防安全制度;
(三)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包括数量、型号、灭火类别、出厂日期、安置地点等)与志愿者消防队员情况;
(四)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及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管理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和防火委员会填发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记录,自动消防报警及灭火系统维护记录和检测报告;
(三)火险隐患记录及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记录、巡查记录;
(五)消防安全知识学习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十七条学校主管消防安全工作部门负责收集管理学校自动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设备全面检测月报、年报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及其它有关消防内容的记录;各单位、部门负责收集责任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检查、巡查记录,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及其它有关消防内容的记录。
第九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必须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应急疏散路线示意图;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部门必须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所属单位、部门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针对该重点部位的消防演练。
第四十条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属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第十章 奖惩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部门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中消防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的跟踪采访和先进事迹以及消防知识的宣传工作。
第四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的检查、考核、评比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由于发生火情、火险、火灾造成损失或致使学校受到教育管理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处罚的单位、部门,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交由执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按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此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要求、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安全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天津城建学院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管理办法(试行)》(津城建院综治〔2001〕6号)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津城建院政〔2002〕69号)同时废止。